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05-05-12浏览次数:1982

  浙万院教(2004)27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疗部门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二、学 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四年,专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七条 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业。本科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4年,专科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延长学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业的学生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对于能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本科生须于第六学期初、专科生须于第四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

  三、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按照学校要求选课和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每学年选读课程的学分数在30学分以上。

  第十条 重修

  1.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须重修,任选课程既可重修也可改选同类的其它课程。

  2.重修次数不作限制。

  3.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合格课程也可重修,成绩按重修考试记载。

  4.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缴纳重修费。

  5.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组织一次补考。但此前未参加重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免听免修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重修理论课程若与其它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免听课,进行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2.专科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已经修读本科相同课程(学分不低于专科应修读的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成绩按本科课程成绩记载。

  3.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素质拓展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4.本科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科学生通过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必须在校内参加考试,结业离校学生除外),其大学英语课程可以免修,课程成绩按CET考试分数记载。

  四、考 核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采用考查,其它课程采用考试。

  1.理论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

  2.理论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性质,结合期未考试和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成绩等),其评价的方式与难易度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评定。

  第十四条 任何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学分为0。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2.因病经学校医疗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医院证明(同时需经学校医疗部门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六条 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愈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双休日进行。要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可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 旷考以及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考者,须重修。确因病无法参加缓考者,经审核批准,允许撤销选课,以后再重新选修。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表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对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理论课程和专业实验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实习(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素质拓展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第二十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59分以下为0绩点,60分为1.0,100分为5.0,61分至100分按每分0.1绩点递增。

  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X 课程学分

  总学分绩点 = 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学分绩点是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按体育俱乐部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含)医院证明,由学校医疗部门和体育部提出意见,转修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及学分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和计算。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视情况允许转专业,具体按《浙江万里学院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本学院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3.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转专业学生须修满原专业该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

  4.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市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自费转入公费者;

  6.无正当理由者。

  七、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停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2.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者,应予停学;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一次休(停)学以学年为限,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l.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须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以上(含)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3.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八、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需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以上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等疾病患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要修满30学分。对在一学年中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必修课程(不含体育)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者,或两学年以上教学计划规定应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者,作退学试读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随下一年级试读。

  1.试读期间以重修不及格课程为主,经导师指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修读一定数量高年级的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

  2.学生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仍有6学分以上(含6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退学。

  3.学生试读期间按教育成本交费。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l.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业期超过一年(含)且取得2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因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不发任何学历证明。

  九、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准假方才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病假需持本校医疗部门或县以上(含)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疗部门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系主任审批,四天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公室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

  4.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校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6.学生在假日或节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的,每天均按旷课四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者可予以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以上者可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以上者可予以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可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可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十、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累计低于14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所缺学分累计超过14学分(含)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且不符合第三十四条2款者,可以在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延长学业。本科学生累计延长学业4年(专科3年)后,仍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而结业者,不能返校参加重修考试,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于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学历证书。

  十一、学 位

  第四十四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位,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二、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以前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