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稿时间:2005-05-16浏览次数:2508

  浙万院学(2002)100号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培育优良校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为学生着想,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同时以学院为主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可分别给予预警(参照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预警制实施办法)、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之一: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学校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处分的界定

  1.对于有下列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参加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

  (2)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3)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

  (4)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犯罪而被判处刑事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因违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破坏学校通告、布告等宣传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起哄、砸瓶子等影响正常校园秩序或不听劝阻、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人格或泄露国家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视其作案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用撬窃或其它恶劣手段作案,虽未窃得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屡教不改或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加重处分;

  (6)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为作案者进行掩盖、窝脏者,与作案者同论。

  6.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必须按价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7.违反教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校园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地位、斗殴规模、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持凶器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为打架斗殴者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4)不论何种形式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或在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侮辱、诽谤、中伤、陷害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赌具、场所或其它条件促成赌博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围观赌博不予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聚众在校内赌博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非法出版、复制、传播黄色书籍及淫秽制品,尚不够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碍校纪校风,而又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上述行为而又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勒令退学处分;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在9学时以下者(以教学计划安排课时计),作通报批评;旷课时间累计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4.擅自离校出走,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分;

  (3)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盗窃试卷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6.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技能窃取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以盗窃论处;

  (2)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3)以上行为根据所造成损失的价值按照第5、6款规定给予处分;

  (4)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事实、违纪后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

  3.在校内重复违纪者;

  4.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

  5.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款及以上规定者。

  6.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格;

  (2)考试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3)本科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对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或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对学生违纪事件,所在学院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学生处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2)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签发(基础学院由院务会议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

  (3)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认定后,同学生处会签,即予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相区分,处分要适当。处理决定由所在学院给学生本人见面和通知学生家长,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学生对本人处分决定不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次日算起)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辩、申诉的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学生。

  对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受处分学生在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可以提出对其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评议的书面申请。学院根据该生的认识和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及时在公告栏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四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发文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处分”,除特别注明外均包含该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