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6-11-17浏览次数:8017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及省政府财政厅、教育厅《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5]193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和明显违规行为记录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列入当年我校贫困生名单,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新生申请者,当年高考成绩必须名列前茅;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者,必须获得学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具体为: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获得学校一、二等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必须获得学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6、以下几类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含)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含)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和明显违规行为记录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列入当年我校特困生名单,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名额情况,结合二级学院助困工作和贫困生数等情况下达到各学院;

  2、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予以推荐,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综合评选,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人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人2500元,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直接计入学生的银校一卡通中。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助学金计入学生一卡通中。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的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省政府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必须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被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追回助学奖学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2、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成绩不良的。

  3、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的。

  4、将所得助学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等非正常消费的。

  第十二条 学院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则收回该学院作假部分的名额,再行分配给其他学院。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