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办理程序

发稿时间:2006-05-15浏览次数:1825

  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1999]2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宁波落户;

  1、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的生源在属于宁波市外

  3、毕业当年12月份之前未落实工作单位

  二、办理未就业先落户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学生证(须经学校注册有效)或毕业证书

  2、身份证

  3、协议书

  4、推荐表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核准登记汇总,由市人事局鉴证。

  三、未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人才中心后,与人才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上述毕业生自主择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书,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

  邮编:315012

  电话:0574-87115546、87118983